(2015)温瑞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美英与张美英、方福炎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美英,方福炎,方锦连,方锦清,方青妹,方福胜,张学铭,苏经荣,苏经锡,苏经桂,苏喜娟,张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英。被告方福炎。被告方锦连。被告方锦清。被告方青妹。被告方福胜。被告张学铭。被告苏经荣。被告苏经锡。被告苏经桂。被告苏喜娟。被告张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世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锡秋。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张美英、方福炎、方锦连、方锦清、方青妹、方福胜、张学铭、苏经荣、苏经锡、苏经桂、苏喜娟、张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60元,减半收取10130元,由原告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宋一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