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匡义芳与孙敏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义芳,孙敏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33号原告:匡义芳,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孙敏忠,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普安区。原告匡义芳诉被告孙敏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娟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匡义芳诉称:宣城市金海娱乐会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被告孙敏忠系该会所法定代表人,现已注销。自2012年1月30日起,原告到宣城市金海娱乐会所从事保洁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17日00时30分左右,原告从宣城市金海娱乐会所下班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跟骨、右距骨骨折。2014年1月13日,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为十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91241元;3、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4483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匡义芳于2015年1月13日以宣城市金海娱乐会所为被申请人,向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5月28日,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宣城市金海娱乐会所已注销,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年6月23日,匡义芳以孙敏忠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匡义芳《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未送达用人单位宣城市金海娱乐会所或相关当事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虽对匡义芳以宣城市金海娱乐会所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宣城市金海娱乐会所与本案被告孙敏忠非同一主体,宣城市金海娱乐会所注销后,匡义芳未以其经营者孙敏忠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匡义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世云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