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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双庆,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其桄,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维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双庆、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其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4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在南部县老鸦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86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甲,现已成人。1988年在南部县南隆镇金鱼街修建了一栋四层楼房,面积为290.22平方米,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我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1991年我下岗后外出务工,至今二十多年,一年回家几次,被告不关心体贴,实难相处,现已分居生活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李志萍辩称:原告的诉称不是事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修建房屋两次,原告均不在家,是被告用其积蓄和向亲友借款修建的,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志萍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4年10月按农村相识举行了婚礼,并在南部县老鸦镇办理了结婚登记,1986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甲,现已成人。1988年原、被告在南部县南隆镇金鱼街修建了一栋四层楼的住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彼此间缺乏交流、沟通,相互不理解、信任,致使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2015年6月25日,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李志萍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了子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以及信任,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婚姻感情,夫妻之间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信任和尊重,从有利于家庭团结、和睦着想,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其举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松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