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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亢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亢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亢某东,男,系亢某某的哥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上诉人亢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亢某东,被上诉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车 进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谢学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