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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知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好百年娱乐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知民初字第10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社团法人王化鹏,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好百年娱乐中心。经营者丁钧。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好百年娱乐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应予预交诉讼费,但在本院通知后,其仍不交纳,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本院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好百年娱乐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预婷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单肖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