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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瑞霞申请执行葛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霞,葛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405号申请人李瑞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葛文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葛文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文军名下的存款25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民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段新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