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481号原告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郑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苏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昱君,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