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邓某,女。委托代理人杜付光,男。被告杜某,男。委托代理人唐承平,男。原告邓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付光、被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承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1月20日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怀孕,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同时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终止妊娠,导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原告邓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符合诉讼主体资格;2、慈利县民政局核发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3、慈利县江垭镇毕家坪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和的事实;4、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证人黄某某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原、被告系按农村习俗“两来两走”各家置办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关系不和事实;5、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杜某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被告杜某给购买16000元的“三金”首饰和订婚戒指1枚以及原告邓某给被告杜某购买3000元订婚戒指1枚的事实;6、原告邓某出示的原、被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同意原告邓某终止妊娠的事实;7、原告邓某出示的长沙丽人医院门诊病历1份及费用清单,用以证明原告邓某终止妊娠和花医疗费9700元的事实。被告杜某辩称:原告邓某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原告要返还被告的“三金”首饰价值16000元和女式金戒指1枚。被告杜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杜某出示的被告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1份,用以证明原告终止妊娠系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的事实;2、证人文秀玉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被告给原告礼品价值16000元的“三金”和订婚戒指1枚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系国家行政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原告提供的证据5、6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被告无异议,其形式、来源均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7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和原告未提供长沙丽人医院的医疗费发票,因被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邓某与被告杜某于2015年1月20日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确定按农村习俗可在原、被告双方父母家居住。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婚后原告邓某虽怀孕,但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终止妊娠。2015年7月原告邓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被告杜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在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原告邓某给被告杜某购买男式金戒指1枚。被告给原告购买价值16000元的“三金”首饰和女式金戒指1枚。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与被告杜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由于认识时间较短,婚后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邓某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杜某要求原告邓某返还“三金”彩礼,因被告未提供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邓某与被告杜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邓某要求被告杜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卓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舒立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