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玉玲与张进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玲,张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玲,女,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被执行人张进国,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小五站镇新民村。本案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玲与被执行人张进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5)勃青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勃青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