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80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被执行人颜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刘某某与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颜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他费用65000元,承担利息19640元(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8月7日按月息2分计算),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70元,以上共计85810元。但被执行人颜某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某某的银行存款8581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变卖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