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贤华、被告人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4年9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与阳某某(已判刑)经商量后准备到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绕冲村乡道凤鸡山路段伺机抢劫,且将抢劫计划告诉了谭某某(已判刑),并由谭某某负责接送。谭某某骑摩托车搭乘罗某某与阳某某到达三阁司镇红光村路段后,因为害怕就��敢去了。罗某某、阳某某便下车步行至作案地段,并砍下一段树干横在道路中间,将湘E3D7**小车拦停后,二人持刀和手铐抢走了车内人员陆某某、钟某某、罗某甲共计人民币190元和一台华为Y300手机。之后,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给谭某某要他来接,谭某某告诉罗某某有警察在盘查,随后谭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罗某某、阳某某则逃往山中。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劫的华为Y300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2014年9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与阳某某经商量后窜至隆回县三阁司镇长铺村加油站,持刀和手铐抢劫加油站工作人员邓某某。罗某某、阳某某将邓某某铐绑在楼梯栏杆上,抢走加油站内的一辆红色隆鑫两轮摩托车、一台华为荣耀4手机、一台白色手机及人民币7300元。随后,被告人罗某某找到谭某某并告知抢到了钱,要谭某某送他们逃跑。谭某某将罗某某、阳某某送至隆回县雨山铺镇后,被告人罗某某给了谭某某人民币100元的车费,并给人民币100元让谭某某换掉手机卡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罗某某、阳某某逃至邵阳市区后,被告人罗某某给了阳某某人民币300元后就一个人趁机逃跑。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劫的红色隆鑫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34元,华为荣耀4手机价值人民币10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同案人阳某某、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邓某某、陆某某、钟某某、罗某甲的陈述;证人孙某甲、孙某乙、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丢弃点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的红色隆鑫两轮摩托车返还给了被害人邓某某。上述事实,有隆���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二、盗窃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石子坪村、香花村、杨溪村等地入户盗窃作案八次,其中与阳某某结伙入户盗窃作案一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6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窜至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4组唐某某家,掰断一根窗户木枋,从窗户入户盗窃,未盗得财物。2、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三阁司镇石子坪村11组焦某某家,入室盗窃了一个旧抽水泵。3、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三阁司镇石子坪村4组黄某某的侄子焦某甲家,用力拉烂窗户的防护栏,入室盗窃了四瓶酒。4、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三阁司镇香花村5组唐某甲家,掰断窗户木枋,踢烂通往堂屋的房门,入室盗窃了七包精白��香烟。5、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三阁司镇杨溪村1组钟某甲家,踢门入室,盗窃了一个废旧电动机。6、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三阁司镇紫河村7组钱某甲之子钱某乙家,入室盗窃了九个铝合金边框。7、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三阁司镇紫河村8组孙某丙家,入户盗窃但未盗得财物。8、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与阳某某商量后,两人窜至三阁司镇紫河村4组唐某某家,入户盗窃了其价值人民币500余元的土鸡。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同案人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某、钟某甲、唐某甲、焦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孙福章、钱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2015年4月19日晚上,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在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A区幸福时光网吧二层27号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南海看守所。上述事实,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的抓获经过和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民警2015年4月19日对被告人罗某某的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负全部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负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被动返还了部分赃物给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朝晖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