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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邰×1等与邰×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邰×1,赵×1,赵×2,王×,邰×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邰×1,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赵×1,男,1976年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50年6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邰×2,男,1953年5月8日出生。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尚丽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赵×2,女,2006年6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邰×1,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上诉人邰×1、赵×1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9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邰×1、赵×1以双方已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邰×1、赵×1自愿申请撤��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邰×1、赵×1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邰×1、赵×1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邰×1、赵×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温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