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12月出生。被告曾某某,女,1973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正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总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