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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12月出生。被告曾某某,女,1973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正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总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