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熊起燃、秦结端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起燃,秦结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25号原告:熊起燃,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潜山县黄铺镇和平村和平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秦结端,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寿康,池州市青阳县国网青阳县供电公司职工。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娟,中国电信青阳分公司职工。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负责��:牛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晓燕,该分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朱传环,该分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起燃、秦结端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锡庆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