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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孙某某、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某某,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苟庄村王明甫70号。被执行人孙某甲,男,汉族,1968年3月7日生,住社旗县朱集镇银基路6号。被执行人苟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3日生,住社旗县朱集镇苟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孙某某、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庄村苟庄三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