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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贾江仟与贾立法、贾秀礼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江仟,贾立法,贾秀礼,于海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贾江仟,男。被告:贾立法,男。被告:贾秀礼,男。被告:于海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江仟与被告贾立法、贾秀礼、于海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江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贾江仟承担。审 判 长  单洪海审 判 员  周京涛人民陪审员  谢京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