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贾江仟与贾立法、贾秀礼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江仟,贾立法,贾秀礼,于海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贾江仟,男。被告:贾立法,男。被告:贾秀礼,男。被告:于海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江仟与被告贾立法、贾秀礼、于海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江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贾江仟承担。审 判 长 单洪海审 判 员 周京涛人民陪审员 谢京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