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文才申请执行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才,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才,男,3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俊,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王文才申请执行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