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剑中与吴劲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剑中,吴劲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许剑中。被告:吴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剑中诉被告吴劲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剑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原告许剑中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陈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