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虞恺与杭州毕力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恺,杭州毕力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虞恺。被告:杭州毕力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奇。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恺诉被告杭州毕力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虞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6元,由虞恺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心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