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富饶与深圳市铭泰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饶,深圳市铭泰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刘富饶,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执行人深圳市铭泰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811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铭泰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铭泰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22522.3,承担本案执行费238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铭泰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760.3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武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