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姚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国光,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71170元、利息1195199.71元、诉讼费22497元及执行费。逾期,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国光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石湾支行的存款2760036.71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韦鸿翰人民陪审员 黎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