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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卞洪喜与林瑞湘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瑞湘,卞洪喜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瑞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洪喜。上诉人林瑞湘因与被上诉人卞洪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林瑞湘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根据一般管辖之规定,由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有利于维护林瑞湘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杭州中正车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运路,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林瑞湘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