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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桂芳与莆田市山水木作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陈桂芳,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凤(特别代理),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山水木作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标准木业综合楼3楼。法定代表人王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芳与被告莆田市山水木作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6元,减半收取2978元,由原告陈桂芳负担。审判员何冠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蔡一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