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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振华与张荣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振华,张荣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60号申请执行人石振华。被执行人张荣社。本院在执行石振华与张荣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荣社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荣社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15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