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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成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