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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521号原告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1号天恒置业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刘洪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吴���,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旭,西城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月,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欣九,展览路房管所干部。第三人韩华,女,X年X月X日出生。原告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期间,原告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秋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