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宋某某,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郭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免收。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