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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宋某某,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郭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免收。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