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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申担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伟与刘五七担保物权纠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伟,刘五七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申担字第00020号申请人:江伟,男。被申请人:刘五七,男。申请人江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其以与被申请人刘五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中,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伟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江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