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申担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伟与刘五七担保物权纠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伟,刘五七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申担字第00020号申请人:江伟,男。被申请人:刘五七,男。申请人江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其以与被申请人刘五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中,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伟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江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