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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廉晓与被告张兴、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晓,张兴,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廉晓,女。被执行人张兴,男。被执行人宋晶,女,系被告张兴之妻。原告廉晓与被告张兴、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廉晓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