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