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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菊莲与王新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莲,王新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王菊莲,女,汉族,1951年3月29日出生。被告王新平,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莲诉被告王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菊莲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菊莲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