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菊莲与王新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莲,王新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王菊莲,女,汉族,1951年3月29日出生。被告王新平,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莲诉被告王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菊莲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菊莲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