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张义峰与沈祥杰、秦磊磊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峰,沈祥杰,秦磊磊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张义峰,。被告沈祥杰。被告秦磊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峰与被告沈祥杰、被告秦磊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峰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宏伟审判员 张明喜审判员 刘正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