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金波与于长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波,于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296-号申请人李金波,男,农民。被执行人于长云,男,农民。李金波申请执行于长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除工资已被扣划后,暂无较大数额工资储蓄等其他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