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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某,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于2004年5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5年11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名王某乙,2006年7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嗜赌如命,经常通宵达旦赌博,原告让亲戚劝说但无效果,这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开始破裂。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也没有关心照顾原告,而且被告在外还与其他男人暧昧,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被告将原告跟学校同事工作上的正常接触,认为原告有第三者。双方从2015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也没有共同财产。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林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结婚、生育、分居的情况属实,其他均不属实。原告系二婚,与前妻育有一女,是由被告抚养长大,婚生子也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生病期间也是被告负责照顾。原告对被告及家庭没有尽一点责任。被告没有赌博,在外也没有第三者,反而原告在外有第三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户籍状况。被告林某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林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已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05年11月8日生育非婚生子王某乙,2006年7月6日在连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7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并在生育一子后某,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虽时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家煊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