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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牟某某、罗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牟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牟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牟某某、罗某某268326.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