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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小连与江蔓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小连,江蔓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连。被执行人:江蔓桦。徐小连与江蔓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杭淳汾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小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蔓桦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祥,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蔓桦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小连案款5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88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