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初字第5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柴薛勇与徐延邦、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薛勇,徐延邦,张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50064号原告柴薛勇,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赵振兴,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延邦,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被告张桂兰,女,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原告柴薛勇诉被告徐延邦、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柴薛勇所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薛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辛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