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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利梅与王晓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利梅,王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牟利梅,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族。被执行人王晓涛,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牟利梅申请执行王晓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向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丛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