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义军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义军,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高义军。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威仲字第17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已付购房款226512元、赔偿利息损失74330元,并承担仲裁费78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4)威仲字第1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