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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执民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舟山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郑志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郑志龙,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民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何艳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正,申请人××员工。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志龙。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法定代表人郑荣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仲调字(2015)第5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郑志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舟仲调字(2015)第5号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岱国用(2008)第13-2160号、(2008)第13-2161号、(2008)第13-2162号、(2008)第13-2163号、(2008)第13-2672号、(2010)第1303190号、(2010)第130319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海域使用权证号为国海证083300068号的海域使用权。三、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船台3座(2万吨级、3万吨级、5万吨级)、码头1座(2万吨兼靠5万吨级)。四、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郑 哲审 判 员  肖太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