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潘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