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苏卫华与卫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卫华,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苏卫华,男。被执行人:卫才(又名卫才才),男。本院(2015)新古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卫华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卫才才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且有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卫才才妻子张某的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