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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4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850083-4。负责人:王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9505801-0。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4305980-4。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165073.09元的债权未能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