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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杨某甲,女,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西辛庄镇××村人。被告王某乙,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大峰胜溪苑一期×号楼×单元×室。原告杨彩霞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彩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彩霞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