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中民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舟扬、白容因与被上诉人钟素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舟扬,白容,钟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中民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舟扬,男,生于1966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容,女,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立玺,遂宁市射洪县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素琼,女,生于1976年6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正果,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舟扬、白容因与被上诉人钟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舟扬、白容又以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舟扬、白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舟扬、白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80元,由上诉人何舟扬、白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生斌审 判 员 李吉源代理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