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王文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王文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635号原告王永利,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被告王文生,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利诉被告王文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王永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