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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王文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王文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635号原告王永利,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被告王文生,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利诉被告王文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王永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