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睿宁诉中国人民解放军二0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睿宁,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康宁(原告母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斯肖,男,汉族。上诉人王睿宁,因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立初字第16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睿宁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睿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睿宁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