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余桂容与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桂容,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华山村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光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6094-5。法定代表人:刁元科,重庆市江津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经理。上诉人余桂容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余桂容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桂容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桂容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桂容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桂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审 判 员 蔡伟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洪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