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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韩显林与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显林,郑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韩显林。被执行人郑毅。韩显林与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显林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定于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100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