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玉萍申请执行王建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萍,王建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下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萍,女。被执行人王建柱,男。本院在执行孙玉萍申请执行王建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柱去向不明。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未能查的被执行人王建柱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下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学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却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